在案证据显示,北京中科普金公司对外销售的不锈钢均系委托浦项( 张家港 )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和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普金公司的销售合同明确了不锈钢的成分及要求,该成分及要求未落入“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ZL02144683.0)的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的销售合同并未写明不锈钢的成分及要求,范海生亦认可其并未使用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专利技术,仅在对外宣传时使用该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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